贷款展期追加抵押合同
贷款展期是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,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,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(参见《贷款通则》第十二条)。即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因故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,借贷双方协商同意,延长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的行为。
贷款展期,由于各种情况的变化,导致抵押物不足值,要求追加抵(质)押物,对此签定抵押合同时有发生,操作要点:
第一,对追加抵(质)押物的签订抵押合同,并办理抵押登记。建议签《抵押合同》,没有敞口或连续性或包含关系等因素不建议签《最高额抵押合同》。
第二,追加的抵押合同,担保资料对应原借款合同,在抵押合同中体现原借款合同号。
第三,展期协议中应同时体现出追加的抵押合同号及原抵押合同号,否则易导致放弃抵押的法律纠纷。
第四,放款审批前,展期协议的签定时间不要早于追加的抵押合同签定时间。